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镇府办公室
镇海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区属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下属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下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镇、街道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区属企业、镇、街道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分别直接上交同级财政,其中区属部门、单位和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上交出资的事业单位,纳入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应上交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或当地财政所负责收取,应上交出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收益由该事业单位负责收取;承担国有企业具体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承担国有企业具体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通知要求,分别组织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区属企业、镇、街道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承担国有企业具体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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