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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海区完善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5-0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动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甬工强办〔2016〕14号)和《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省、市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前期执行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深化企业综合评价,把“亩产论英雄”与“创新论英雄”相结合,推动企业综合评价由主要以提高土地、能源、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率为导向,向以科技创新、生产率提高为导向技术改造等创新要素升级。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工作目标


  着力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主要指标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类,为全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打下良好基础。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并以分类结果为依据建立企业分类管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激励约束机制。


  三、评价对象


  全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实际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


  四、评价方法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6个指标。


  2.指标基准


  亩均税收30万元、亩均增加值10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1万元、单位排污增加值2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2.5%。


  3.指标权重


  亩均税收占40%、亩均增加值占1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增加值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


  4.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权重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


  (1)亩均税收得分=亩均税收(万元/亩)÷30(万元/亩)×40;


  (2)亩均增加值得分=亩均增加值(万元/亩)÷100(万元/亩)×10;


  (3)单位能耗增加值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1(万元/吨标煤)×10;


  (4)单位排污增加值得分=单位排污增加值(万元/吨)÷〔200(万元/吨)+当年单位排污增加值(万元/吨)〕×15;


  (5)全员劳动生产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25(万元/人)×15。


  (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得分=研发投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2.5%×10。

总评价得分=上述6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


  5.认定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按非化工类企业和化工类企业分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档,依次分别选取排序前20%(含,下同)的企业为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排序在前20%~70%之间的企业为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排序在后5%~30%之间的企业为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排序最后5%的企业为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


  (二)规模以下企业


  只设定亩均税收单个评价指标。依次取排序前10%企业为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排序在前10%~75%之间的企业为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排序在后3%~25%之间的企业为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排序最后3%为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


  (三)特别规定


  1.新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新建企业,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列入评价范围。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中的工业企业投产3年后列入评价范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1)上年度工业增加值超过1亿元且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对于经认定属于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的企业(认定办法由区工强办牵头另行制订);


  (3)主板上市企业及已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企业、列入宁波市高成长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细分行业单项冠军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行业龙头培育计划企业等在培育企业;


  (4)获得市级及以上市长(政府)质量奖企业(保护期3年);拥有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


  3.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分类不低于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


  (1)上年度工业增加值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省级以上品牌商标企业或区政府质量奖企业(保护期3年)、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列入区科技领航与培育“236工程”企业;


  (3)新三板上市企业及已进入新三板上市辅导期企业;


  (4)上年度首次新“升规”,且土地面积不大于20亩(含)的企业(保护期3年)。


  4.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分类不高于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


  (1)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大于20亩(含)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3)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5.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认定分类为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


  (1)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大于30亩(含)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3)属国家、省、市关停淘汰的企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1)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累计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


  (2)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上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


  (3)全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上年节能降耗指标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的。


  五、结果运用


  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根据综合评价分类实行“有保有压、奖优治劣”的差别化、动态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和政策扶持资金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先保障类企业倾斜,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提高资源占用产出水平。


  A类:优先保障类企业


  优先建立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建立绿色服务通道,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企业在扩大投资、上新项目时用地、用电及排污指标;优先享受现行区级各类财政扶持政策;优先推荐争取上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保障上级要求配套的区级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金融服务;优先支持企业在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上市发展;优先减免企业整合重组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和担任社会性职务;优先推荐企业骨干人员子女入学。


  B类:重点提升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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