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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财政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6-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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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社会发展保障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文体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现将《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本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在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以下称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 


  二、特别规定 


  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定,按照省、市、区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二)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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