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部门,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部门,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8日
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延续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创业补助对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入职补助对象: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除外)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毕业生。具体分两类对象:
一类对象: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
二类对象:其他养老服务管理和保障等工作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初次创业补助标准:10万元,分3年按比例实施补助,第1年至第3年补助比例分别为50%、30%、20%。
(二)入职补助标准:
一类对象补助标准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补助4万元,大专毕业生补助3万元,中专(含职高)毕业生补助2.1万元。补助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实施补助。
二类对象补助标准为: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1万元,分3年到位。
三、补助条件
(一)申请初次创业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
2.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
3.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税收等。
(二)申请入职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补助对象入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一类补助对象必须是2013年之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3.二类补助对象必须为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补助对象服务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四、经费保障
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各区县(市)财政承担70%。入职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助程序
(一)创业补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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