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本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甬党办〔2013〕8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4〕21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5号),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服务职责,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以及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
宁波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维护会员、服务对象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年报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登记证号(指存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时间、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状态等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上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财务和人事、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信息。
第五条 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自愿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以及使用情况;
(八)年度工作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
(七)业内重大事件;
(八)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执业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的);
(四)收费许可证;
(五)经核准的章程;
(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以及使用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
(八)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业务的信息公开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公开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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