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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1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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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4号)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参展扶持资金)是指从中央财改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资金。


  第三条 参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参展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做好参展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并做好参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展会管理


  第五条 我市商务系统境内外展会按重要性原则分为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外一般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


  (一)境外自办类展会,是指为了拓展与我市产业结构紧密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根据市商务年废工作要点确定,以市政府或市商务委作为主办单位,由我市组展单位组织参展,主动在境外举办的展会。年度境外自办类展会控制在6个以内,同一境外自办类展会,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届。


  (二)境外重点类展会,是指为了巩固现有传统市场份额拓展新兴市场规模,引导企业加大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拓展力度,根据上年我市企业参展规模确定,有一定规模的境外重点专业展览会,分为传统市场展会和新兴市场展会。传统市场是指美国、英国、日本、部分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以及香港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年度境外重点类展会控制在100个以内,逐年递减。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重点展会名额分配及规模条件要求如下:


  1.新兴市场展会和传统市场展会项目按6∶4比例安排。


  2.单个新兴市场展会要求上年度我市企业参展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折合标准展位20个)。


  3.单个传统市场展会要求上年度我市全业参展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上(折合标准展位40个)。


  (三)境外一般类展会,是指企业参加的除上述两类展会以外的其他境外展会,不区分传统市场与新兴市场。


  (四)境内重点类展会,是指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展会任务,加强展会资源的置换合作,根据上级文件或合作方协议确定的境内重点专业展览会,年度境内重点类展会控制在10个以内。


  (五)公共布展类展会,是指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展会任务,加强展会资源的置换合作、落实市改府重点工作需要,由市商务委委托我市承办单位在展会特定区域采取整体性公共布展以突出展示宁波城市形象和城市元素的境内外展会。公共布展类展会根据上级文件,合作方协议或一事一议方案确定,列入年度公共布展的展会项目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六条 年度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公共布展类展会目求由市商务委根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重点方向和本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组织参加年度目录内展会的我市各组展单位须于展会结束30日内,在宁波市境内外参展管理系统 (http://czsb.nbcom.gov.cn/)中填报《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情况小结表》,并打印纸质报表,加盖公章,附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的展位确认书、付款凭证、展位图、本单位开具的展位费收款凭证等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委。我市组展单位如未按要求填报年度组展信息的,未填报的展会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重点类展会目录。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对我市企业参加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的展会,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按以下标准分类给予扶持:


  (一)参加境外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8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5万元。


  (二)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更点类展会的,新兴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7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传统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6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5万元。


  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三)参加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四)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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