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现将《宁波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宁波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5日
宁波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公安行政权利运行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提高公安机关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公平、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局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审核发布等工作。
市局各单位是公安政务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负责向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和有关工作的情况。
市局宣传处负责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APP、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市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局警务保障部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提供每年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法制审核,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解读,承担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市局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政务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与协作,发布的政务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协调一致。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前提下,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
第七条下列警务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领导成员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警务工作数据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以及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录用的情况;
(六)财政预决算信息、专项经费、社会救助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政策解读;
(八)承担执法和管理职责的各业务警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工作信息的公开。
(九)社会治安动态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处理情况;
(十)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十一)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和车驾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人口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政策及动态;
(十三)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下列警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向市局提出的依申请公开,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公开的理由。
第三章发布形式
第十条政务信息公开与信息发布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互联网站、网上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安微博、微信、宁波社区警务综合论坛以及其他网络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声讯电台、手机短信、手机APP;
(五)公告、通告;
(六)本局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标语、横幅,电子信息屏、移动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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