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抓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补齐短板的要求,坚持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增进福祉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居家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我市加快建设“名城名都”、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多元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2.坚持依托社区、统筹发展。强化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依托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医、护等资源有效结合,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3.坚持补齐短板、提质增效。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将养老资源向社区倾斜,向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群体倾斜,提高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4.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引领。重点围绕增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等问题改革创新,培育一批改革先行示范单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短板基本补齐,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牢固。
——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用地用房、金融、税费、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和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发挥的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城乡社区,街道和中心镇建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有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5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行社会化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率达到9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持证和岗前培训率达到80%以上,培育一批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服务供给精准高效。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各类主体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更加丰富,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基本得到保障,四级互通、数据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面运行,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更加健全。
——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共建共享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安全绿色便捷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和互助养老的条件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按照建成“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总体目标,分级规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整合基层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设施功能。乡镇(街道)特别是中心镇一般建设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一般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村)可与邻近社区(村)共建共享,面积较大、老年人口较多的社区(村)可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立若干服务网点或老年活动室,形成“一中心、一站点、多网点”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017年,全市新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50个以上。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建或者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现有用房未达到每百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标准的,区县(市)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服务用房要相对集中,通过允许异地安置等方式在服务半径内统筹配置。
2.增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发挥资源整合调配、服务转介、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功能,重点设置助餐助浴、康复护理、日间托老、短期托养、老年教育等规模化、专业化服务项目,与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辐射联动,逐步发展成为“枢纽式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除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外,逐步拓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居民小区(自然村)服务网点、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教学点等各类为老服务设施,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延伸或补充,为老年人就近参加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便利。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在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中心食堂”,社区(村)设立助餐点,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需求旺盛的社区(村)可单独设立老年食堂,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到2017年底参保率达到90%以上。
3.培育“家院互融”的新型社区养老服务形态及组织。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开放或开辟服务场所、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合作等方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开办小微型养老机构,因地制宜设置适当数量的护理床位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同时辐射周边社区,提供日间托老、短期托养、居家照护,以及家庭照护人员和志愿者培训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要求的,可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助政策。
4.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增强老年助餐、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鼓励兴建村级老年公寓、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引导农村敬老院在承担政府保障供养服务的基础上,将多余的床位向社会开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要重视老年人的生活、心理和安全等问题,健全农村困难、留守等老年群体的关爱帮扶机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困难、孤寡、独居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二)健全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1.建立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重点保障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全市范围统一实施的服务保障项目有:为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子女获得过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落实养老服务补贴,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提供不少于45小时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为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购买基本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市装有81890“一键通”电话机的老年人家庭提供紧急援助信息服务。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内容及享受的对象范围。老年人享受的其他福利保障政策涵盖上述政策内容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2.健全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健全评估工作体系,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深化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可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确保政府保障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公平享有、精准提供。
3.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把面向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优先纳入购买范围。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方,加强对承接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管理。
(三)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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