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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12-3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市属企业、各监事会:


  我委原《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甬国资发〔2014〕69号)已试行两年,对规范专职监事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监督职能发挥,提升法人治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提出的要求,以及省国资委专职监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30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委派到企业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专职监事是市属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专职监事的选任委派、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薪酬确定等工作。专职监事党组织和工会关系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属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任职。出现上述情形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情形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向市国资委提出回避。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六条 担任专职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和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1.在行政事业单位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并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5年(含)以上;


  2.从事财会专业工作6年(含)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含)以上,条件优秀的;


  3.具有3年(含)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且在中介机构担任审计、评估等项目经理3年(含)以上;


  4.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资格,且具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相关部门中层职务2年(含)以上经历的;


  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专职监事参照市属企业中层管理,其选拔录用可以采用市场化选聘、组织选任等形式,由市国资委择优决定录用,并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初次任职的专职监事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进行年度考评。试用期满后,通过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定性评价等方式主要考核其工作胜任情况。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考评为称职的予以聘用,并确定岗位级别,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称职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九条 专职监事一般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在征求所在监事会意见后,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调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公司的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应按照《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的要求承担岗位职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列席高层会议。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企业领导班子重要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列席党委会涉及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的议题,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董事、高管履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或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三)调阅材料和询问。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对企业有关部门和员工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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