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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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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科技市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流程机制的实践与应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需求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体系,为技术经纪人奖励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特制订《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海区科技局

2018年5月9日


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登记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信息,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


  第二条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一般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企业技术需求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活动中,需要高校院所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所有技术难题(需求)。


  第三条 镇海科技市场运营单位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全流程管理服务。


  第四条 镇海科技市场建立镇海区科技成果库和技术需求库,由科研机构、企业、技术经纪人等向科技市场提供信息,市场运营单位负责对入库科技成果及技术需求按所属行业领域进行实时登记,每月向区科技局提交新增成果和需求登记表,由区科技局每月发文认定一批入库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


  第五条 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登记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六条 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登记按照行业管理原则,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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