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
为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列入考核范围成员应事先报市国资委审核。企业经营者副职收入一般为正职的80%,收入分配系数应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其下属企业兼职并领取薪酬的,其最高年薪不应超过正职的年度收入。
第三条 经营者业绩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经营效绩考核和定性考核。
第四条 经营者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考核年薪由基准年薪、经营年薪和定性年薪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经营者考核年薪实行“下限保底,上限封顶”办法,下限保底额为基准年薪,上限封顶额为上年考核年薪的1.15倍。境外企业上限封顶额为上年考核年薪的1.10倍。考核实施基数年以2008年考核年薪递增6%确定。
第六条 基准年薪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管理幅度,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以考核年度审计后合并会计报表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加权插值递增确定。境外企业基准年薪按上年基准年薪在6%递增幅度内确定。资产总额在200亿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递增幅度上限为20万元。基准年薪(万元)=10+(资产总额÷200×40%+净资产÷100×60%)×20
第七条 按照企业经营性质和特点,分类设置经营年薪与定性年薪权重。经营投资类公司的比例为70%∶30%,文广宣传类公司40%∶60%,境外企业60%∶40%。
第八条 经营年薪以30万元为基数,按企业经营业绩主要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总额增长率”实际完成情况加权确定。经营年薪(万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40%+净资产收益率×40%×13+资产总额增长率×20%)×经营难度系数×经营年薪权重×30,经营年薪封顶金额(万元)=(上年考核年薪×封顶倍数-当年基准年薪)×经营年薪权重
第九条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所有者权益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政府投资:政府对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无偿划入:按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评估:因投资、改制、上市等原因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四)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五)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六)资本溢价:企业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七)财政补贴:按政策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补贴收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八)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化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九)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增加因素。
第十条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减少所有者权益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核销损失:按规定批准核销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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