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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2日
宁波市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统筹规划,注重现有资源整合,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到2020年,市本级和各县(市)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各县(市)区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康复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等不同层次的服务。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四条 加快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设施建设。按照康复以市和县(市)区为主、托养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主、庇护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尚未建立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机构的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建设,重点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二)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功能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日间照料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文体娱乐、庇护性(辅助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三)落实人员配置。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和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和《浙江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的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与托养人员按照1:3-1:4比例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按照1:6比例配备,并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康复医学科室,配备康复床位和医护人员。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康复站(科、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康复站(科、室)配备1-2名康复责任医生,开展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病床”签约服务。
第五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相应的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大力支持市内各医学院校开设康复和护理相关专业,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入职本市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除外),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管理中层干部,并与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满5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以下简称“甬政发〔2014〕68号”)入职奖补标准执行。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服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专业人员5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组织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教师,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支农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加大资金投入。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安)养服务补助政策,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并参照当地护理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每年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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