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功能区外办(外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关于制定并印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外侨护〔2016〕10号)文件精神,适应因公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新形势,保证全市因公护照签发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新制定的《宁波市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外办联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宁波市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外侨办《浙江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因公护照的签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因公护照种类、签发机关及其职责
(一)因公护照系指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两个类别。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二)受外交部委托,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为本市公务护照的签发机关。
(三)市外办负责为本市因公出国人员签发公务护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设立护照印制点,负责全省公务护照的印制工作;外交护照由省外侨办负责统一向外交部申领。
(四)市外办的因公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受外交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受省外侨办的指导和监督。
(五)市外办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有关规定,根据人员隶属关系、级别以及出国人员执行的对外任务性质、对外身份为本市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签发相应种类的因公护照。
(六)任何签发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审批签发因公护照。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逐案请示,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七)市外办每年一月底前向外交部领事司和省外侨办报送本市因公护照工作上一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因公护照签发范围
(一)外交护照签发对象
按照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外发〔20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签发对象
1.县、处级副职(含)以上国家公务员。
2.军队副师职(含)以上人员。
3.经外交部批准的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现职厅局级副职(含)以上校级领导。
4.市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处级副职(含)以上人员。
5.经外交部批准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
(三)公务普通护照签发对象
1.县、处级副职以下国家公务员。
2.军队副师职以下人员。
3.市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处级副职以下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
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因公出国人员。
5.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6.经外交部批准可以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其他人员。
三、因公护照签发程序和要求
(一)市外办根据我市因公出国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种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如专办员制度、护照登记制度、护照收缴保管制度、审查监督制度;加强护照签发各个环节的管理,努力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本市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由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护照申办权限管理体系向市外办申请因公护照。经外交部批准,中央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可向市外办申请办理因公护照。
(三)申办单位在为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申办护照前应按规定办妥出国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确保申请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的资格。
(四)市外办按规定认真核查有关申办材料,如发现不符合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有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况的,应当拒绝发照,并将有关情况报外交部。对中介机构为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申办出国手续的,应当不予受理。
(五)市外办应核查下列申办材料:
1.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任务批件原件;参加跨地区或跨部门团组的单位需提供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团组成员名单》及《团组成员信息表》。
3.国外邀请函(电)。
4.企业人员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5.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与申请人本人进行面谈。
6.户口簿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7.申请人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照片。
8.申请人指纹信息(外交护照申请人、不满十六周岁申请人、指纹缺失或损坏的申请人可不要求提供,因其他原因不采集指纹的需经外交部批准)。
9.申请人签名。
10.《因公出入境证件生物信息》回执。
(六)申办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准确信息。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签发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市外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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