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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4-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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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第13号)、《宁波市公路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规定》(甬交建〔2015〕第335号)和《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规定》(甬交建〔2017〕第1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海曙区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海曙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机构)受海曙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六条  凡在海曙区域范围内承揽交通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并接受、配合海曙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监控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等。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  区质监机构受海曙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行使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其职责主要是:


  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五、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七、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检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九、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十、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十一、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二、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十三、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督权限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协管的原则,区质监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


  第十条  根据《宁波市公路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规定》(甬交建〔2015〕第335号)和《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规定》(甬交建〔2017〕第191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由本区质监机构实施监督:


  一、农村公路工程;


  二、沿海1000吨级以下的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五级以下的航道工程、300吨级以下港口工程;


  三、渡口工程。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30日,根据有关规定到区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区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附件1):


   一、工程概况表(一)、(二)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六、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七、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区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附件3),同时向海曙区交通运输局报告。海曙区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六章  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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