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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12-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各属各单位:


  《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海曙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项的设置及奖励:


  (一)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每次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别;其中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10万元;每次授予二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每次授予三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3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我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奖励总额不变,其奖金分配比例由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商定。


  第七条 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


  (一)由我区推荐,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由我区推荐,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获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


  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奖别配套奖励总额不变,其奖金分配比例由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商定。


  (五)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区、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六)配套奖励仅颁给项目完成单位,对项目完成人不再奖励。


第三章 评奖条件与申报要求


  第八条 我区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一线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


  (一)关心、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参与完成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牵头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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