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区域转型发展和产业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15〕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上级及管委会出台的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区域产业扶持导向、企业发展和人才培育引进等的各类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管委会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扩大生产、人才培训和引进以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企业的具体扶持标准应根据相应产业政策、企业在上述方面的投入和产出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排规模等,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区域产业扶持导向需要设置,主要包括: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10项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的设置,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管委会各职能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共同管理。
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具体为:指定专门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拟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具体分配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开展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导向政策,并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在国家及省市区各级产业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具体为:
(一)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高端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的引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集约发展水平;支持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及调整能源结构;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等。
(二)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和培育大型外贸主体;加快发展进出口贸易;推动进出口企业对外合作;强化区域功能优势;促进保税仓储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推动外贸新型业态发展;扶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电商企业投资创业、开拓市场、投资融资、企业服务优化升级以及进口货源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等;扶持区内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传统经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扶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和互联网海外人才创新园内企业运营平台筹建、产业集聚和招商培育等。
(四)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内大宗商品和进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支持市场平台运营主体软硬件投入,鼓励市场会员企业拓展营销网络;支持保税仓储和物流企业升级改造;扶持区内从事航运物流业服务的报关报检、交通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等航运服务企业发展等。
(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投资经营文化产业项目;鼓励扶持信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艺术品、文化会展等行业;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及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建设等。
(六)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内银行、保险、期货、信托以及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服务业企业发展;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优化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服务环境等。
(七)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和培育总部型或区域性营运中心,提升重点骨干企业的辐射带动效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会计、法律、税务代理、人力资源等其他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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