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关联企业集团的管理,理顺我区企业的关联关系,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和壮大,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企业集团是指企业间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组团。关联企业集团一般由若干家关联成员企业组成,并指定一家业务量大、赢利状况好的关联成员企业为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关联企业集团名称由核心成员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出。
第三条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企业集团根据合并的统计数据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除外。一般指定1-2家成员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成员企业较多的,最多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关联企业集团的认定标准
(一)关联成员企业需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税;
(二)主营业务范围大致相同;
(三)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
1.股权结构关系: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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