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业服务管理,优化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减少或防止因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对公众利益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餐饮服务项目选址
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优化餐饮服务项目选址。
2.根据《防治法》《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区域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域(以下简称“禁设区域”)。禁设区域目录包括行政审批类别、经营项目、禁设地址、禁设法律依据等内容。
住建部门根据《防治法》《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在禁设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合同中注明“不得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拟在禁设区域内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加强事前监管,严格落实装修备案管理。物业公司应在装修前书面告知餐饮业户、房屋产权所有人禁止引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装修过程中发现违规、不听劝阻的餐饮业户,物业公司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内禁设区域设立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服务项目,需征求受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征求意见工作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听取项目选址相连的居民住宅的住户意见。街道指导社区定期发布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结果。
5.管委会根据禁设区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禁设区域及相关餐饮服务项目许可目录。行政许可部门根据该目录对申请项目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规范餐饮服务项目审批
6.根据《防治法》《防治条例》《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禁设区域内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在禁设区域内允许开设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不得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同时要求申请人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7.在禁设区域外或禁设区域内允许开设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服务,加快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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