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动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强化单位资源产出导向,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甬工强办〔2016〕14号)等省、市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围绕打造园区工业经济升级版,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要素供应、财政扶持和奖惩政策挂钩,健全激励倒逼机制,强化资源产出导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引导企业树立“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单位用地产出价值,提升单位用能与排放产出效益,把推动工业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导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着力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为主要指标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类,为全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打下良好基础。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并以分类结果为依据建立企业分类管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激励约束机制。
三、评价对象
全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实际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行业的企业除外。
四、评价方法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六个指标。
2.指标基准值
以区域内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两年平均值的1.2倍作为评价指标基准值,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3.指标权重
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5%。
4.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数。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满分。
5.认定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A、B、C、D四档,其中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约占总数的30%左右;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约占总数的50%左右;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约占总数的15%左右;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不超过总数的5%。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只设定亩均税收单个评价指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A、B、C、D四档,其中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约占总数的20%左右;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约占总数的60%左右;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约占总数的15%左右;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不超过总数的5%。
评价结果确定前按《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并经讨论审定。
(三)特别规定
1.下列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
(1)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未满3年的企业;
(2)新注册未满2年的企业;
(3)列入2017年全区征收拆迁计划的企业;
(4)主要生产基地在区外的企业;
(5)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中的工业企业投产未满3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A类外可上升一档。
(1)纳税前10强工业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3)主板上市企业或已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企业、新三板及甬股交中心挂牌企业;
(4)列入宁波市高成长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细分行业单项冠军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行业龙头培育计划企业、高新区创新型培育计划等在培育企业;
(5)有人才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企业;
(6)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1)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累计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
(2)上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
(3)上年度因劳资纠纷等违反劳动法原因发生集体上访的企业。
五、结果运用
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根据综合评价分类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和政策扶持资金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先保障类企业倾斜,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提高资源占用产出水平。
A类:优先保障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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