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新区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个基本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实现“四围绕、四加快”工作目标。
(一)坚持职责法定原则,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坚持信用约束原则,围绕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坚持协同监管原则,围绕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坚持社会共治原则,围绕社会多元治理,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严格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市场监管分局,下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
行政审批中的具体条件、标准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不能协商一致的,报管委会及时协调解决。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已认领登记注册信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三)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要积极做好审批前的行政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厘清监管职责
(一)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2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对出现的部门职责争议,主办部门要主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商不成的,及时报管委会协调。
(二)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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