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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0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宁波大榭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产业特色,促进我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运作宗旨。“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逐步取消竞争性财政专项资金,减少行政性分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产业发展基金的合理引导,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体决策、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策性。产业发展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


  (二)引导性。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是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引导性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不含我市国有投资)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对管委会确定需要培育和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可按产业基金一定比例采取直接投资。要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产业发展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发展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支持领域。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产业集聚特点、产业扶持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按照管委会确定的“两区三基地”产业发展定位,我区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国际国内贸易、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四大产业发展基金,主要运作方向为:


  (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具体包括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


  (二)国际国内贸易产业。具体包括一般贸易(大宗商品类)、加工贸易、现代服务贸易等。


  (三)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新型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与类金融、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及其他“互联网+ ”产业等。


  (四)海洋经济产业。具体包括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水利用、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等。


  第五条 基金资金来源。产业发展基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出资,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区级财政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基金规模。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实行分期运作,在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内给予分期到位,具体根据我区“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区级财政财力状况及产业扶持需要逐年安排。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组织架构。产业发展基金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决策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第八条 基金决策机构。管委会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局、宣传部、经发局、财政局、投资合作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对基金投资项目审议通过后报管委会审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议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批准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投资计划;


  (三)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实施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决策建议;


  (二)负责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资金来源;


  (五)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六)开展产业发展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经发局、投资合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各投资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


  (二)参与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做好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直接投资”等基金项目的参股投资工作,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


  (四)按职责分工推荐行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性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行业专家、投资专家和区审计局、人事局、经发局、投资合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共同组成。具体组织评审时根据项目类型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参与,评审小组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行业专家及投资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对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在进入管委会项目评审决策前,由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管委会授权开发公司代为出资,履行基金法人机构职责,在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日常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开发公司实行市场化实体运作,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专业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是:


  (一)在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选聘和遴选,以及对产业基金运行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二)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


  (三)负责做好直接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提出投资方案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四)定期向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决策执行等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法人机构应按领导小组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鼓励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产业基金规模相应提高实缴资本(出资额);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管理团队稳定,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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