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7年5月11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
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70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就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是由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的设立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内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主要以培育区内重点产业(集群),打造创新创业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为目标。
第三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分类指导、统分结合、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采取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并建立“母基金+专项产业基金+产业子基金”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母基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母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母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启动2亿元,存续期10年。以后年度根据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基金规模。
第六条 母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 母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行机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一) 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建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与决策的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决定和审批母基金投资原则、方向、资金计划、各类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母基金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牵头提出母基金设立方案和规划,拟订母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牵头提出母基金筹集、分配计划;建立投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产业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组织直投项目评审,提出直接投资项目实施建议,负责对基金考核评价和监督等。
(二)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审内容的不同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母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直投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重点产业项目的直接投资等事项,接受投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三)基金法人机构:授权管委会直属公司(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对产业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主体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母基金专户管理、核算,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四)基金运行机构:根据产业基金领导小组要求,基金可由基金法人机构直接运行管理或委托区国有独资专业化机构管理。如基金委托专业化机构管理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
根据基金管理职责,基金运行机构主要负责财政出资额度内的母基金日常投资运作管理、资金使用;负责直投项目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及直投项目投后管理;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基金托管银行:母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财政局确定,并由财政局、母基金法人机构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四章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八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登记,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不得系自然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承租办公地点的,该办公地点租赁的期限不低于受托期限,并且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管理与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机构或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受托期间,在进行以下行为时必须征得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同意:
1.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受托期间注册股本金(即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以增加;
2.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受托期间涉及公司法人或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区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而且拟受让该股权的新股东其经济实力不得低于原股东,且该新股东公司注册的实际到位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八)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管理该基金期间,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基金把控不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等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情况,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制止风险扩大;
(九)如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违反上述一至六项规定,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有权随时更换受托人,或违法违规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由母基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条 母基金采取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与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一)参股子基金模式,指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的运作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对园区确定需要培育和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按母基金一定比例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基金的直接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
第五章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根据母基金制度框架拟定设立方案,方案应明确设立原则、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部门专项资金分年度转化基金计划、运作方式、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筛选合格的产业子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子基金可以是“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PE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投资模式。
第十三条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架构由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组成:
(一)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提出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确定本产业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决策产业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决策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模式,即选择本领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审定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
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提出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投向和重点,拟定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同意后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负责产业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负责整理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投资对接服务,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额度内专项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进行管理,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等工作。
(二)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根据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要求和母基金法人机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
1.专项产业基金委托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可以委托区国有独资专业化机构管理,也可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管理。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出资额度内的专项产业基金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拟设立产业子基金公开征集工作、收集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受理子基金申请、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合作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合作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负责派遣代表监督产业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定期向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专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母基金法人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内注册登记,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管理与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机构或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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