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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0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级部门、区属各单位: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8年2月1日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以及《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政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


  (三)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安排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制、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向区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的同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按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区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报区发改局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报送《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批表》(格式为附件1)确认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应填写《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格式为附件2),并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概算审核报告)、项目相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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