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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的通知

2017-10-3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现将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统筹资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讲求绩效考核促进人才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海党〔2012〕28号)、《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区财政从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和上级补助款作为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支持企业引进全职“海外工程师”,“海外工程师”指在宁波工作并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区财政按等同市本级资助标准提供相应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五条企业全职从市外引进45周岁以下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经学历认定后给予8万元的人才补贴。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计算,在海曙区社保缴纳满一年后一次性拨付相应的资助金额。


  第六条定期发布《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对企业全职从市外引进并列入资助目录的各类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资助。资助标准: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3万元,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或年薪20万以上的人员2万元。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计算,在海曙区社保缴纳满一年后一次性拨付相应的资助金额。已获第四条、第五条资助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资助。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在站的,每个周期给予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分别为最高50万元、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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