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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海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办法》的通知

2018-05-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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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全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四炉”的淘汰改造,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海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四炉”的淘汰改造,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炉”,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淘汰改造计划的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


  第三条淘汰改造“四炉”的验收由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县经信、财政、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淘汰改造“四炉”验收工作。


  第四条“四炉”验收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分类验收的程序实施。企业(个人)完成“四炉”淘汰后,向乡镇(街道)提交申报验收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五条企业(个人)申报“四炉”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验收申请表(附表);


  (二)企业(个人)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三)“四炉”相关证件证书或“四炉”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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