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宁海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5月8日
宁海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宁海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按年度安排一定的软件资金,用于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软件资金具体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认证补助;
(二)上台阶补助;
(三)研发和产业化补助。
第四条 软件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上台阶补助条件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主要产品至少有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我县产业导向;
(三)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软件营业收入进行奖励,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六条 申请认证补助条件
(一)需取得有关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二)认证和发证、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三)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七条 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条件
(一)需是涉及网络与通信、数字视听、计算机设备、嵌入式软件、汽车电子、仪器仪表、信息家电等领域,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集成研发和产业化;
(二)项目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截止申报时间起前两年内,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累计已发生销售20万元以上,其中项目投入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中相应的软件购置费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费用、经认可的培训费用和项目人员投入费用、项目的监理咨询费用、项目开发与运行所必须的硬件设备费用(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和大型存储器等关键设备,以及经认可的必要设备);
(四)对本区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认证补助额度
1、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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