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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补助、考核补助、绩效补助、房租补助,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联合攻关项目补助和优秀服务机构补助等。


  第三条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双创平台认定补助:


  1.对初次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省、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补助;


  2.对初次认定的区级创客服务中心,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3.对初次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补助。


  4.对初次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被认定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给予一定的补差补助。


  (二)双创平台年度考核补助:


  1.建立众创空间年度工作考核补助制度,每年实行年度动态考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最高100、50、20万元的补助,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作为重点整改对象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2.建立创客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考核补助制度,每年实行年度动态考评,年度考评合格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创客服务中心资格;


  3.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工作考核补助制度,每年实行年度动态考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最高100、50、20万元的补助,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作为重点整改对象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4.建立科技企业加速器年度工作考核补助制度,每年实行年度动态考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最高100、60、20万元的补助,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作为重点整改对象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格。


  (三)双创平台绩效补助:


  1.高新认定补助。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落户在海曙区)起三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万元/家补助(运营主体不唯一时,协商分享补助资金);


  2.企业预上市补助。毕业企业(落户在海曙区)五年内完股改,并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家补助(运营主体不唯一时,协商分享补助资金);


  3.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板)补助,毕业企业(落户在海曙区)五年内,成功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家补助(运营主体不唯一时,协商分享补助资金)。


  (四)房租补助:


  对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供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每平方米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运营主体年补助额最高1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工业类每平方米每年70元(商服类每平方米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5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科技企业加速器在孵企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工业类每平方米每年70元(商服类每平方米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2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按不超过实际投入20%,给予成果受让方最高100万元补助。


  (六)技术联合攻关项目补助,按不超过实际投入20%,给予项目出资方最高100万元补助。


  (七)优秀服务机构补助对符合优秀服务机构条件的单位,给予每年最高15万元补助。


  第三章补助条件


  第六条申请补助条件:


  (一)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必须为注册在海曙区的独立法人,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管理团队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3人以上,或占总员工数比重60%以上;


  2.固定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健全的配套设施与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相关设施。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的公共服务;


  4.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50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5.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每年举办4次以上的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


  6.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且三年内孵化企业毕业率占比达到20%以上;


  7.备案创客(团队)和预孵企业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预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到24个月。


  (二)区级创客服务中心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2.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或由依托单位内设机构代为管理运营;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租赁的场地,租期须3年以上,并与区内1家以上双创平台建立正常的联系机制;


  4.纳入注册备案的创客或创新创业爱好者不少于50人,其中活跃对象不少于50%;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活动组织、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财务管理制度等;


  6.每年举办6次以上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辅导、项目路演等培训及交流活动。


  (三)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管理团队中本科以上学历且接受过市级以上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3人以上,或占员工总数比重超6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种子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与科技银行、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联系;


  5.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


  6.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注册成立3年内获得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单家企业孵化场地不超500平方米。


  (2)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


  (3)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8.在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两条及以上的,可以毕业:


  (1)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已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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