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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创新示范企业、“星创天地”的培育;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的搭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应用与推广等。


  第三条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申报后,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一)区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同一平台列入市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30万元;列入省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50万元;


  3.每年对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的平台,予以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最多支持两年。


  (二)区级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


  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三)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1.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2.优先推荐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市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并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


  (四)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


  择优按审定后的项目实际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1.联盟以申请备案的形式予以管理。联盟备案通过当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通过备案申请的联盟每年接受科技部门的工作评估,评估工作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依据纳入管理的联盟工作评估表内容,进行书面或实地评价审查,根据联盟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给出评估意见;


  3.区科技局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基础,对联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联盟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


  4.对于不参加年度评估工作的联盟,视为自动放弃管理服务,联盟理事单位所有成员三年内牵头成立的联盟均不再纳入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服务。


  (六)“星创天地”平台:


  1.列入区级“星创天地”平台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同一平台列入市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30万元;列入省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50万元;


  3.每年对列入区级“星创天地”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的平台,予以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最多支持两年。


  (七)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1.列入区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列入区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一般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为产业创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


  1.技术研发平台:着重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2.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试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工艺中试等技术服务。


  3.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和产业化技术配套服务。


  4.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5.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开展专利代理,提供法律援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6.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平台: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受)代理、培训辅导、财会服务、专项审计等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


  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海曙区注册登记或通过授权(委托)、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海曙区落户;


  2.拥有一支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平台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占总员工人数的50%以上;


  3.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科技服务的技术设备,其中从事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大型设备共享的科技服务组织(机构)的设备原值应达200万元以上;


  4.能够提供保障平台正常运转的自筹资金;


  5.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年服务企业单位3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性收入每年增加15%以上。


  (二)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


  2.纳入市科技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企业;


  3.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4.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研发投入单独记账;


  5.企业在技术、商业模式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特色,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三)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


  1.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在本区有三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且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2.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3.企业当年科技创新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比例:2000万元以上2%,1000万元到2000万元3%(或40万元以上),500万元到1000万元4%(或30万元以上);


  4.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有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业务流程等一项项目正在实施,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机构)为满足用户(主要为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或管理性需求,研究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服务类技术项目,或为提高技术服务效率,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具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


  重点支持内容:


  1.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检索分析、科技金融风险评估等公共服务技术开发及集成应用;


  2.研发委托、工业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的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或服务模式创新;


  3.服务于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工程管理、战略规划等行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解决方案或服务模式创新;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关键技术的研发,专业性机构提供非标性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模式创新;


  5.科技投融资、科技信贷、科技金融创投联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


  (五)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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