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66号)精神,为鼓励优秀人才攻读研究生,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现就申报2018年度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补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原经区组织人社部门选送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机关事业优秀中青年干部;
2.在我区企业就职期间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企业在职人才,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2)与区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报考当年6月30日);
(3)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4)补贴对象须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规定学年内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3.获得毕业证书时间应为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
二、补助标准
1.原经组织人社部门选送的机关事业优秀中青年干部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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