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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6-2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宁海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以及人才引进、有突出贡献等情形,申请在我县范围内落户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申请户口迁移。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户口迁移类型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投靠迁移。


  (一)夫妻投靠的,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材料可申请在被投靠人处登记常住户口: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城镇地区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以及拟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落户证明。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户口在城镇地区,凭以下材料可以办理投靠迁移: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材料可以办理投靠迁移: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城镇地区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地区父母的,还需提交被投靠父母所在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按照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规定进行户口迁移。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投靠迁移的,还另应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凭以下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父母双亡证明、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五条  在本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凭下列证明材料申请将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居民户口簿如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同户的非亲属人员如无合法稳定住所,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第六条  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的人员,可以凭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调动、录用文件申请落户。本人可申请在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凭以下材料可以办理落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三)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


  以上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的集体户落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1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本县登记《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中等教育高中学历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2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本县登记《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以上人员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城镇地区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上述人员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


  (三)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


  符合第二项的,还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符合第三、四项的,还需提交在本县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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