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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0日

 

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科技型企业创新梯队培育,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经费拨付和督查,指导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科技及经济指标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采用培育认定资助和进步评价资助两步支持方式,每家资助不超过15万元。认定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及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科技进步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账证健全的企业;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含)以上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对主要产品或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


  (六)企业建立相关科技管理制度,实施并有成就。


  第六条 当年度培育认定的市科技进步企业第二年参加进步评价,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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