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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0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有关镇(街道)农办(农业科):


  为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实现我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试行)》(浙海渔政[2016]3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制定《鄞州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发行,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6日


  第一条  项目补助对象分以下两种类型


  (一)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类:鄞州区境内未退出养殖功能的各镇(街道)、渔业社和相关水利会。


  (二)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类:鄞州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和鄞州区渔业技术管理服务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补助:主要用于放流苗种的购置及苗种的运输。


  (二)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补助:主要用于苗种购置及运输、放流操作程序的可行性试验、新技术科研、标志放流、效果调查评估等费用。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海、淡水苗种增殖放流:单个项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90%以上应用于放流苗种购置。

 

  (二)探索性增殖放流与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5万元以内。


  (三)项目需申报,补助资金全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增殖放流重点区域和品种


  (一)海水:瞻岐、咸祥两镇所辖的象山港海域。主要开展梭子蟹、青蟹等水产苗种的增殖放流,进一步促进浙江渔场修复和本地渔业资源恢复。具体可放流规格和时间参考《鄞州区近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种类和规格表》(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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