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根据《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17〕36号),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及进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账证健全的企业;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含)以上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对主要产品或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
(六)企业建立相关科技管理制度,实施并有成效。
二、进步评价条件
(一)企业已认定为2017年市科技进步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上年有所增长,并有科技项目实施及专利产出;
(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有较快增长,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四)企业初步建立了工程(技术)中心,有固定的场地、人员和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