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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及进步评价的通知

2018-07-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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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根据《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17〕36号),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及进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账证健全的企业;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含)以上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对主要产品或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


  (六)企业建立相关科技管理制度,实施并有成效。


  二、进步评价条件


  (一)企业已认定为2017年市科技进步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上年有所增长,并有科技项目实施及专利产出;


  (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有较快增长,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四)企业初步建立了工程(技术)中心,有固定的场地、人员和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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