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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技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2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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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了《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0日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攻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项目评审、执行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完善项目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报告、验收、经费使用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 项目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机构、企业,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发布年度实施细则,根据科技财政资金政策确定补助额度和支持数量。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是市级科技计划财政经费收支的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安排、核定、监督、检查项目经费。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级部门,镇(街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项目的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征询相关部门核定经费补助对象资格,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


  (三)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成果的管理;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建立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科技局安排项目立项及经费补助;


  (二)按文件规定及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三)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法性;


  (四)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


  (二)审查立项的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经费专款专用;


  (五)审查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评估)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


  (二)依法保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强化专家自律和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征集、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征询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工业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先、事中、事后分批拨付方式:先期按照拟补助金额的30%予以补助;中期报告评估合格后以拟补助金额的40%予以补助;验收合格后视自有资金匹配情况,最高补足剩余的30%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应技术领域已取得一定技术成果和成就,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和企业同时承担的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无超期未验收或近三年无终止项目;


  (五)项目须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所列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与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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