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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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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构成。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而设立,重点解决区域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


  第七条 根据创新发展需要,区科技局可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类别。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是在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创新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实施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申报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编制项目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外,应将自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下发经费文件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专家评审(评估)的结果为基本依据,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按照区现行相关政策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依据区政府审批结果,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项目经费文件。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剩余资助经费的拨付额度。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所属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实施单位凭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到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项目经费文件下拨科技经费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推荐及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按项目合同拨付科技经费给项目实施单位;


  (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中期自查,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按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提出的任务,并加大对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满足项目开发需求。


  (二)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四)及时进行项目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在两年或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后续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其中,对申请终止的项目,一般还应附上已做的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说明,并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项目的资格等措施,并记不良信用和依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验收(结题)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区科技计划并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分期资助的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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