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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5-3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

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预算管理,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若干规定》(甬人大常〔2016〕28号)、《宁波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4〕140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收支管理。区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凡属于区财政部门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区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并逐步建立跨年度财政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宁波保税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是区财政预算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年度财政预算、决算草案;


  (二)审议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按本办法规定,审议预算追加及预备费动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起草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管委会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具体编制区级预算、决案草案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编制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负责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分析,对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


  (四)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调剂事项。


  (五)负责将全区财政预算、决算及报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三)负责将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经费的安排、使用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财政预算草案编制。由区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年度编制预算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初步安排一般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时间编制完成后向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提交市财政局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初审,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由管委会行文批复,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各单位按照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区有关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依法履行的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部门预算。遵循“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具体要求为:


  (一)“一上”: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一般于每年9月布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应当在区财政局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后的30日内编制完成部门预算并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出国(境)计划管理单位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经费支出单位应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出国经费年度预算。


  (二)“一下”:区财政局在各单位上报部门预算后的3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下达各单位反馈意见。


  (三)“二上”:各单位对初步核定的部门预算在15日内提出具体反馈意见并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区部门预算汇总方案,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四)“二下”: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后的二十日内,区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第八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需附详细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预算编制依据、预算明细内容及金额。年度财政预算中支出安排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应由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特殊支出规定的,按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或管委会其他单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至少选择一个单项预算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于项目结束后实行预算绩效自评。各单位对当年财政安排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或财政资金安排累计超过10000万元项目,应当申报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条 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下一预算年度内继续使用外,其余一律上缴财政统筹安排,确需跨年度结转支出的项目需重新申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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