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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意见

2018-05-2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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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教办,城区教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居住证积分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慈政发〔2015〕56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8号)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资源承载力,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原则。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省、宁波市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保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根据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制定政策,镇(街道)所属学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各教办、学校具体实施;城区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会同浒山、白沙路、古塘街道统筹安排,城区教办和学校具体实施。


  3.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户籍在慈溪市外)要求在慈溪市义务段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本人或者其父母(包括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父母)必须在慈溪市内居住,具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除上述对象外,我市原则上不接受义务教育段其他年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插班生。


  4.所有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参加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


  5.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原则上由公办学校接纳,若入学人数超出学位数,当地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以下称当地教办)可根据当年可提供的学位余额数划定积分入学分数线。未达到相应分数线者,由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自主招录。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在当地教办规定时间内携带《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的要提供)等材料到当地教办指定的地点预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2.各教办根据预报名情况,结合所属公办义务段学校在招收施教区新生和其他政策性统配生后可提供的学位数,综合考虑积分高低、地段远近等因素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居住在我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携带《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到教办指定的地点报名,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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