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及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符合城区小学入学条件且未接受过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县教育局城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招生条件
1.持有丹东、丹西街道户籍的适龄儿童;
2.其他符合《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
已经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
三、入学细则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持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该学区;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均在该学区;
(3)适龄儿童家庭有该学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1)、(2)两类的;
当同类情况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按照儿童户籍申报或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不视作学区生,新生监护人可持户口簿、出生证、新生监护人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预约登记手续,由县教育局视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同类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1)新生监护人在丹城中心城区无房产但持有中心城区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儿童;
(2)新生监护人在丹城中心城区有住宅房且拥有完全产权的适龄儿童;
(3)新生监护人在丹城中心城区有住宅房,住宅房为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监护人共有权51%以上)的适龄儿童;
(4)新生监护人为在象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人才绿卡等引进人才、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儿童;
(5)其他符合《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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