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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4-2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素质劳动力,进一步优化我县人力资源结构,为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健全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按照《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的镇乡(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量化积分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


  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于本县。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指标体系


  以《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暂行)》(附件)为指标体系。


  按照“统分结合、属地应用”的原则,在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全县统一制定评价标准及其计分分值。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持证人在本县范围内迁徙,量化积分不变,可根据条件相应享受新居住地镇乡(街道)提供的服务和便利。


  四、运作模式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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