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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1-0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有效和更高标准开展,根据《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范围


  享受购买服务对象为海曙区户籍且居住在海曙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具体分类如下:


  (一)城镇社区


  一类服务对象。75周岁及以上的,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扶助证、医疗救助证或因病致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类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2.60周岁以上独居烈属;3.60周岁以上六等以上伤残军人;4.百岁老人;5.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中度、重度失能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6.60周岁以上困难的独居、空巢老年人或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7.夫妻双方年龄之和满130周岁且双方均年满60周年的失独家庭,或年龄满65周岁的丧偶、离异的失独老人。


  三类服务对象。无子女或子女均不在宁波居住的老年人。


  (二)农村社区


  一类服务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指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各类固定补助在低保标准200%以内;子女不同村居住,或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子女智障、残疾、重病等);生活自理有困难。


  二类服务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各类固定补贴虽在低保标准200%以上,但经济仍比较困难的老年人;子女不同村居住,或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子女智障、残疾、重病等);生活自理有困难。


  二、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及形式


  根据“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外包”的原则,由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或培育为老服务组织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一)城镇社区


  服务标准:一类服务对象,每月服务30小时,其中上门固定服务15小时,自选服务15小时或按等价标准提供服务;二类服务对象,每月上门固定服务5小时,自选服务5小时或按等价标准提供服务;三类服务对象,每日探望一次。


  服务内容:为一类、二类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情感陪护、助医助行等服务;为三类服务对象提供探望服务,掌握其基本生活安全状况,帮助检查家里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隐患,了解基本需求等。


  服务形式:一类服务,可由服务单位指派服务员按时固定上门服务,或由服务对象使用手机APP、网络、电话等形式,通过“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服务项目;二类服务,全部通过“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由服务对象自行选择服务项目。西片区城镇社区原享受标准不变,2018年起新增加人员按此服务标准执行。


  (二)农村社区


  服务标准:一类服务对象,每月服务10小时;二类服务对象,每月服务5小时。


  服务内容及形式:每月按核定的服务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情感陪护、助医助行等服务;也可以按标准发放等价服务卡、券,由服务对象使用手机APP、网络、电话等方式,通过“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行预约服务。


  三、承接服务主体


  对第一、二类服务,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选定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服务主体,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相关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对第三类服务,镇乡(街道)负责实施,可以培育为老服务组织或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按每位服务对象500元/年标准,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中列支经费。


  四、购买服务程序


  对第一、二类服务承接主体的选定,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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