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文件)、《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4〕93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为海曙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第三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含)以上,即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500元。
第四条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高龄津贴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村(社区)负责高龄津贴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第六条 新增人员的津贴发放从到龄当月起计发,原则上,采取老年人到龄当月申请、月度内完成审批、次月发放的程序办理,以确保老年人及时领取津贴。
第七条 高龄津贴的经费由市、区、镇乡(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摊,其中古林镇、高桥镇、石碶街道由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60%;集士港镇、洞桥镇由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由区财政承担80%,镇、乡财政承担20%;其他8个街道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若财政体制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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