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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文件)、《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4〕93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为海曙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第三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含)以上,即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500元。


  第四条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高龄津贴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村(社区)负责高龄津贴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第六条 新增人员的津贴发放从到龄当月起计发,原则上,采取老年人到龄当月申请、月度内完成审批、次月发放的程序办理,以确保老年人及时领取津贴。


  第七条 高龄津贴的经费由市、区、镇乡(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摊,其中古林镇、高桥镇、石碶街道由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60%;集士港镇、洞桥镇由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由区财政承担80%,镇、乡财政承担20%;其他8个街道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若财政体制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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