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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选资和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7-07-2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争当“五个排头兵”的战略部署以及区招商选资突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深入开展“招商365”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培育、引进和集聚,力争招商选资、总部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特制定本意见。


  一、招商选资


  (一)招大引强


  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经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实行“一事一议”。


  (二)突出外资


  对引进的制造业等二产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引进的服务业、农林牧渔等一产和三产(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6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企业向外方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并用于本企业投资(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单个外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其中借款奖励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三)优化内资


  积极引导浙商、甬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基金项目要求投资在浙江省),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四)社会力量


  1.对受委托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视招商成果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2.鼓励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引进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国企央企、高端智能制造、优质现代服务业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视实绩产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奖励。


  (五)盘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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