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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7-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和完善“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实现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有序供给,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7〕3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号)等精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为提高申评效率,优化申评服务,持证人家庭可参考量化积分指标(详见附件),就高选择一名持证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评,积分应用对象为量化积分申评家庭。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参加量化积分申评:


  1.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向网上平台提出申评,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向居住地所属镇(乡)、街道提出申评,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量化积分指标体系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基础计分项目、动态加分项目、负面扣分项目。基础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评人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分值自动转入下年度。动态加分项目主要反映年度动态表现,分值每年清零重新计分。负面扣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评人自年1月1日起违法违规方面的负面计分,分值自动转入下年度,每项扣分记录保持5年。具体量化积分指标详见附件。


  四、运作模式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量化指标的审核计分、监督管理和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


  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引导持证人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参加量化积分申评和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同时,各镇(乡)、街道应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并逐步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延伸,确定专人负责受理。


  (二)审核计(加)分


  逐步推进我区现有信息化平台及其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努力创造条件优先应用系统计(加)分。“系统审核”类项目通过数据比对或数据拷贝的方式实现系统计(加)分,“依证明材料审核”类项目通过审核部门(单位)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图片)进行审核计(加)分,“实地审核”类项目须由审核部门(单位)实地审核加分。“系统核查”类项目由审核部门(单位)通过系统比对、举报核实等方式审核扣分。


  (三)主体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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