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海曙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争创“五个排头兵”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海曙区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高质量建设国内一流强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以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lt;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gt;的通知》(甬建发〔201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海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分别为:绕城高速范围以内的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绕城高速范围以外的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70元;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以用地面积亩为计量单位,每亩7万元。
第五条 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一)高层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列单体建筑高度(以“H”表示)分别分类累进收费:H≤,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24<h≤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50
(二)低层、建筑高度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要求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及农村新村建设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除用于商业、商务、办公等经营性部分外)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市级、区级中心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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