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海曙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文件精神,为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规范转移,加快形成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稳妥谋划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因地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我区人口合理布局和规范转移,加快形成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合理确定城乡落户政策,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亲属投靠人员、本区域范围内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投资规模、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在我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负责)
(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文化程度、专业技能、连续居住年限、工作年限、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以及社会贡献等动态方面因素,建立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的综合积分体系,按照辖区综合承载能力,调整和完善现有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和申评办法,吸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三)在梳理现行户籍政策基础上,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适度调整城区落户条件。(公安分局负责)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具体范围,人才的认定、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解释。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一)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公安分局负责)
(二)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统计局等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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