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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6-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



    为推进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重点的品牌建设,扩大我县农产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高其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精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68号)和《象山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6〕19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标准


    1.培育农产品放心主体和示范教育基地。对通过考核验收,获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主体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教育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生产规模50亩及以上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主体,每家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一个基地多个产品建立全程追溯,不重复奖励);实行主体追溯的业主,每家一次性奖励0.2万元。


    2.加快“三品一标”发展。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5万,同一单位多个产品同类认证的就高奖励1个;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有机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续展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1万、2万元,同一单位续展多个产品的就高奖励1个。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原料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对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


    3.推行农业标准体系。对主持国家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市级地方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主持修订的分别减半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4.争创农业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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