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象山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提高我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象山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象政发〔2016〕130号)和上级公安机关相关户口迁移规定,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口迁移分为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个类别,符合本规定的,可申请户口迁移。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的原则。
第二章 户口迁移类型
第四条 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为本县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非户主申请的,还应提供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第六条 父母一方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非户主申请的,还应提供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可参照本款执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就业、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父母,可参照本款执行,但被投靠的父母需有合法稳定住所,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或未再婚声明。
第七条 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一)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四)非户主申请的,还应提供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第八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凭以下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四)非户主申请的,还应提供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一)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在本县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县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有意愿来我县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县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四)本县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第十条 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县引进人才、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上述人员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县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第十一条 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高级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1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本县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员;
(五)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2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本县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员。
以上人员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一)、(二)、(三)、(四)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五)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县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投靠本县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县人才中心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符合第九条的人才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5.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县人才中心接收证明,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县人才中心集体户;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县人才中心接收证明;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投靠人无房证明。
本县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原籍地为农村的,还需提供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二)符合第十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引进人才”证明、县人民政府核准文件;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身份证、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投靠人无房证明。
(三)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3.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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