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象山县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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