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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条件


    (一)企业须在我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三)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且不低于20万元;


    (五)企业上年度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


    (六)企业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


    (七)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研发经费归集单独建账。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向县科技局提交《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


    (二)县科技局负责申请企业的条件初审,然后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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