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象山县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小巨人”,依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评审、考核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培育对象是在本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二)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且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
(四)企业应建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县科技局每年度上半年公开发布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要求。
第七条 符合条件者,可按通知要求,登陆“象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网站(www.xsinfo.gov.cn)填报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象山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四)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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